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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审制度
时间:2013-04-04    点击: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的拨款,专款专用。具体奖励名额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75分;

5、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6、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开学以后,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参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班级初评。

第八条 本系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组织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系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本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后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审核全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条 学院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名单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