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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制度
时间:2013-05-20    点击: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鼓励资助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且有一定院内公益劳动经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拨款,专款专用,具体奖励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无不及格课程;

5、学年内校内公益劳动部少于100个小时,经考核为良好;

6、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7、经学院认定机构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每年9月份,根据学院统一安排,参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本系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组织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并公示5各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字后报学生处。

第八条 获奖学生如存在以下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踪处分:

1、有铺张浪费或把奖学金用不适当开支者;

2、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造成成绩下滑受到学业警告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