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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生评定制度
时间:2014-02-20    点击: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三条 各班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定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并将成员名单在本班内进行公示。

第四条 本系成立认定工作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组长,分团委书记和专职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五条 每年10月份开展对新生的认定工作,3月份开展对其他学生进行认定。

第六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七条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提交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细致地讨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本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八条 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九条 本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条 本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处审批。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再进行重复认定,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本系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档次或终止其享受困难资助资格。

第十一条 本系责成各班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通过侧面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立即报系认定工作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追回其享受的所有资助。

第十二条 各班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