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两项党内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建设和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具有标志性意义;彰显了中共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为此,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并严格贯彻执行。现将我学习《准则》和《条例》后的一些认知奉献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深入学习领会《准则》和《条例》有所帮助。
一、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认知要点:
1、旧《准则》,即《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2010年1月中央印发及施行以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修订后的《准则》,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281字;把内容要求从禁止性的负面清单转变成倡导性的廉洁规范,重在突出以德治党。
3、新《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四个必须”: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八条规范”:面向全体党员的有: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面向党员领导干部的有: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持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新《准则》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以政治道德为导向,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并围绕“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等四对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个坚持”要求;围绕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等四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公仆本色、根本利益、道德境界、良好家风的实践路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5、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新《准则》中的要求刻印在心上,将“四个坚持”和“四个自觉”落实到行动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知要点
1、新《条例》是为更好地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
2、新《条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重要体现。
3、旧《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新《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新《条例》 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4、新《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法纪分开,就是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规定,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分则部分删除与国家法律相重合的内容,比如贪污受贿、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失职渎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内容,让纪律处分回归“纪律”和“纪律检查”工作的本源。根据《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5、新《条例》丰富并重构党的纪律体系,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个大类制定具体处分条款,除将旧《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等内容纳入进来,还增加了不少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处分条款,开列出了更加全面的“负面清单”,强化了惩治新出现的违纪行为。明确了党员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六根戒尺,充满了现实性,编织起一张严密的“纪律网”。
(1)政治纪律
核心: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违反政治纪律的主要表现: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具体来说:
① 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比如“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
② 比如“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等。
③ 比如,在组织调查后不主动说明情况,反而搞攻守同盟、转匿赃款赃物,就是对抗组织调查,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④ 在党内一些组织中存在你好我好他也好,一团和气的“好人主义”滋长党员干部不负责任的态度和作风,是缺乏党性原则的表现,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2)组织纪律
核心: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
违反组织纪律的主要表现:新条例第七章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并依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具体来说有:
①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比如“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
② 不向组织讲实话。(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③ 搞非组织活动。新《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事实上,以上“三会”本身并无不妥,领导干部参加此类组织和活动,多数是为了联络感情,广交朋友,或者为家乡的经济发展、为母校的建设献计献策,帮忙出力。但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参与其中后,借联谊、聚会之名,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有的甚至编织“关系网”,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或非组织活动,使之成为了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的平台,这就偏离了以纯粹联络感情为目的的初心。比如坊间流传甚广的“西山会”,只有山西籍官商才能入会。谁获得了参加高端老乡聚会的“门票”,就相当于进入了加官进爵的绿色通道。
如何界定是简单联络感情的饭局,还是搞团团伙伙、奢靡之风的“秘密组织”呢?
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简而言之,像北大、清华等高校成立的正规校友会,校友们大可以大大方方地参加。近些年来,随着民政部门对申办校友会资质的放宽,正规校友会的数量已十分可观。据媒体报道,广东2013年登记在案的校友会就有87家,全国“三会”总量可想而知。相对于自发成立的组织,登记在案的“三会”更易管理和执纪,可从活动组织形式入手,对参加人员范围、接待标准、经费来源列出“负面清单”,防范“四风”在此蔓延。
④ 侵犯党员权利。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权利。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⑤ 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比如“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等。
⑥ 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一些领导干部采取骗办身份、户籍或冒用他人身份、户籍等手段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有的领导干部办多个身份证,持有外国绿卡……领导干部独往独来、天马行空,迟早会出问题。
(3)廉洁纪律
核心: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反对“四风”,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
违反廉洁纪律的主要表现:《条例》第八章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违纪条款,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所以,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党员领导干部更要明确,当官发财是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
(4)群众纪律
核心: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违反群众纪律的主要表现:《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5)工作纪律
核心: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违反工作纪律的主要表现:《条例》中所指工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作,而是指党的工作,如党的宣传、组织、统战工作等。新《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并依次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6)生活纪律
核心: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违反生活纪律的主要表现:新《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并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6、新《条例》相当于是党内的“刑法”, “六大纪律”划出党员“行为底线”,是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依据。本次《条例》修订完善充分吸收旧版《条例》公布以来,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最新经验和成果,着力解决新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目的是让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实现心怀戒惧,行有所止。
7、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三、学习《准则》和《条例》后应有的总体认知要点
1、修订后的《准则》,作为面向全体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他律,开列党组织和党员在纪律方面的“负面清单”, 划出了不可触碰的底线,重在立规。准则和条例相结合,
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既是为全体党员制定的行为规范,也是党全国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
2、《准则》和《条例》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突出了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界定明确的行为空间。《准则》树立“道德高线”,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树立怎样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标准,《条例》则划定“行为底线”,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禁止什么、摒弃什么,否则将要受到纪律处分。
3、如果说,查处腐败案件只是治标,那么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就是治本;正如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的,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诚然,规矩靠遵从,纪律靠执行;准则和条例要发挥“治本功能”,关键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离开了历史责任,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
4、《准则》和《条例》既是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必须一起抓、一体执行。
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除抓好学习教育外,还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真正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充分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坚决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主动深入学习《准则》和《条例》,牢固树立党规党纪意识;必须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严守党纪党规作为对党忠诚的重要检验。积极发挥干部的表率作用,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党纪戒尺要求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树立高尚道德情操,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外化于行,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同时,要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善于较真,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广大党员要自觉加强《准则》和《条例》的学习领会,把握《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实质,明确《条例》中的党纪戒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和觉悟,高尚道德情操,树立起党规党纪意识。在廉洁自律中追求高标准严要求,在严守党纪中守住底线、远离违纪红线,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总之,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从“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著名论断,到“进京赶考”前定下的“六条规矩”,从“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的经验总结,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狠抓执纪问责等一系列实践探索,党始终重视纪律建设。《准则》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开启从严治党和反腐工作的新阶段,预示着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新征程上,贯彻《准则》和《条例》是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坚强纪律保证,是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锻造更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作者:自动化系党总支书记郝计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