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奋斗目标的基本方式和可靠保障,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径依赖。准确把握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式”和“可靠保障”的深刻内涵,对于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意义重大。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全面”。要把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法治手段贯彻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环节和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不留死角,不设例外,不开口子。一方面,建立法治政府,“把权力关到笼子里”,实现我党领导执政兴国的法治化和政府职责法定,划清公共权力边界。在党建、国防、军队建设、外交、安全、宗教和“一国两制”等特殊领域,也要全面推行法治。另一方面,全面建立严格保护各类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财产权益分配合理、权利保护严格,权益实现顺畅,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一体纳入法律规制。同时,培育广大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把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整体建构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依法”。我国已经建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持续给“有法可依”带来挑战,加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力度仍然刻不容缓。在很多方面,受制于人们的认识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既有的法律制度还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贯彻,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并不鲜见,有些时候只是传统的“人治”披上了法治的华丽外衣。在个别领域,对传统管理方式的“路径依赖”还很严重,“人治”、“治人”并存,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待进一步努力。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任务都很重的条件下,尤其要清醒地认识到,严格的法律程序可能会牺牲一部分效率,但严格的程序可以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只有按照法律思维、法定程序、法治手段办事、管事,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以及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齐头并进。
全面依法治国的目的在“治国”。法治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法治国首先要确保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庄严条款落到实处,确保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同时,要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作为依法治国根本目的,通过全面实施法治,推动解决和克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现实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不断提高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不断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实现善治,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可靠保障。
法治必须受到信仰才能展现其巨大力量。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落实宪法和法律,就要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增强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全社会行动起来,把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熔铸为中华文化新的时代精神,必将凝聚起中华民族更加强大的力量,推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实践中阔步前行。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张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