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系部首页 > 党群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关于落实严明政治纪律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6-06-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的要求,以及省委、省纪委和省高校纪工委对高校纪委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安排部署,围绕高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具体、不深入、不到位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院纪委在院党委和省高校纪工委(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章赋予的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条 院纪委深化“三转”,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履行监督责任的首位,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院纪委(监察室)设立纪检监察一室和二室,其中一室主要负责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纪律审查。
  第四条 党章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纪检委员在党总支和院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支部纪检委员在支部委员会和院纪委及党总支纪检委员领导下进行工作。纪检委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对所在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和全体党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 院纪检监察机关全体干部和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要强化责任、能力、作风,牢记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的基本职责、敢于担当是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忠诚的具体体现,养成凡事认真和极端负责的习惯,做到情况明、数字准、责任清、作风正、工作实。
第二章 对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
  第六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提出的要求,从院党委到党总支和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检查院各级党组织是否自觉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是否细化和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深入落实“一岗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使管党治党真正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第七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书记当好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监督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否把管党治党作为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单位的政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是否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实主体责任。
  第八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尊崇党章意识。检查是否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用党章这个总规矩规范自己、用入党誓词约束自己,始终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政治意识上重点检查举旗的态度,大局意识上重点检查认识的高度,核心意识上重点检查服从的力度,看齐意识上重点检查看齐的程度。
  第九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认真执行《准则》和《条例》。检查是否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党的政治纪律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对照《条例》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规定,检查是否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立德树人的各环节全过程;是否淡化政治、丢掉灵魂、妄议中央、搞历史虚无、破坏领导威信、在党不言党、阵地守不住;是否具有敏锐的政治观察力、鉴别力、判断力和政治定力,努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政治纪律这根弦是否时刻紧绷,重大原则问题立场是否摇摆,大是大非问题是否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坚决杜绝了政治上的自由主义等问题。
  第十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政治巡视25条》,对照25条具体要求,逐条监督检查,深化整改落实。围绕坚持党的领导,重点检查“弱化”的问题;围绕加强党的建设,重点检查“缺失”的问题;围绕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不力”的问题;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点检查“三个重点”的问题;围绕强化巡视成果运用,重点检查“不到位”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主体责任。检查是否勇于担当、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是否立场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长效机制。检查是否紧盯违规收受师生、学生家长礼品礼金,是否紧盯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公款吃喝旅游、大办婚丧喜庆等重点,是否紧盯隐形变异问题,是否在重要时间节点加强监督检查,是否从院机关到系部都把纠正“四风”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学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及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制度等。
  第十四条 党总支书记和总支纪检委员、党支部书记和支部纪检委员每年年底向院纪委作“述纪述廉述作风述责任”书面报告,每年确定一部分同志在院纪委全会上进行“四述”报告。
第三章 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履行抓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监督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否主动上肩、及时研究、靠前指挥,履行好抓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是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责任分工,充分依靠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地抓严抓细抓实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检查是否建立并落实听课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定期分析形势、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七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解决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监督检查是否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是否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想和言论,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是否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是否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是否严禁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加强对报刊、广播、书籍、信息网络和新媒体的监督管理,提高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水平。监督检查是否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是否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把互联网管理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中之重,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牢牢掌握互联网管理的主动权。
  第十九条 监督党委宣传部门加强对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检查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和接受境外资助审查制度,是否全面落实了“一会一事一报”制度。
  第二十条 监督党委统战部门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检查是否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二十一条 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落实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渗透到立德树人的各环节、全过程。检查是否加强了党对共青团工作、学生会工作、学生社团工作和班级工作的领导;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两级党组织(党总支、支部)班子成员联系学生会、分团委、团支部和班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监督各党总支、党支部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方法。检查是否真正落实了“三会一课”等制度;是否定期分析研判大学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认真开展了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记日记写手记等活动;是否把拧紧理想信念总开关、打牢不想腐的思想根基作为立德树人的灵魂工程,细化和具体化到日常工作中。
第四章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二十三条 院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以严明政治纪律为纲,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第二十四条 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四个意识”,自觉经常主动地看齐跟上。要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把政治纪律永远排在首位、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的要求,结合实际牵头制定落实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并在院党委会(常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和日常工作中带头履行监督责任。带头执行听课监督、列席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监督等制度。要认真履行纪检机关加强党的建设的主体责任,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实起来,严管自己,带好班子,带好队伍,依靠纪委班子和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运用好“四种形态”,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明确并落实院纪委委员、党总支纪检委员、党支部纪检委员监督责任清单,高标准履行监督责任。院纪委每月下旬召开一次院纪委委员、总支纪检委员参加的工作例会。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并落实三级委员联系基层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实行院纪委委员联系系部处室制度,每学期至少列席监督1次系部党政联席会或处务会,每学期至少听课监督2次,并加强日常联系监督。实行党总支纪检委员联系党支部和班级制度,定期不定期参加(列席)监督系部班主任例会、学生干部例会、党支部“三会一课”以及班级团日活动和班会,每学期至少听课监督5次,并加强日常监督。实行党支部纪检委员联系党小组和党员制度,定期不定期列席监督党小组会,监督党员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制度的落实;系部学生党支部纪检委员要定期不定期列席监督班级团日活动和班会,系部教工支部纪检委员每学期至少听课监督2次,并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的日常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并落实谈话提醒制度,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足功夫、筑牢防线。院纪委委员和党总支、党支部纪检委员要把谈话提醒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紧握戒尺,从严要求,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和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谈心,提醒批评。要紧盯履行主体责任、履行意识形态政治责任,紧盯严格落实《党章》《条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省委《政治巡视25条》,紧盯班子成员、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面向全体党员,加强谈话力度,扩大函询覆盖面。各级纪检干部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把严的要求、实的措施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十八条 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和问题线索管理制度。把省委巡视组巡视期间设立的意见箱长期保留,作为院纪委常态设立的意见箱;畅通网络、电话举报和来信来访接待。规范问题线索管理,按照五类处置方式和标准及时处置,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纪律审查和执纪审理制度。调整院纪委内设机构,强化纪律审查职能和执纪审理职能,突出执纪特点,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性。严格执行“两个为主”纪律,案件查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从严执纪,及时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突出问责,以强化追责问责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对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不力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职责范围内发生系统性严重违纪问题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进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情况定期报告、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制度,用好问责利器,形成问责常态。
  第三十一条 强化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各方面,贯穿到立德树人各环节,贯穿到“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日常谈话谈心等方面,把纪律刻印在心,让警钟常鸣。
  第三十二条 以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整改落实为抓手,推动建立健全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持续为立德树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并落实工作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省高校纪工委、省纪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关于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报告和通报的制度(试行)》,院纪委认真履行报告责任,同时制定并落实各党总支纪检委员、各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加强纪委班子建设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的部署要求,不断强化看齐跟上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严字当头,带头从严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接受社会监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于党、让人民放心的纪检监察队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太原工业学院委员会
2016年6 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