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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审办法
时间:2014-07-20    点击: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健康,以求上进;严格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及系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并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自觉为学校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对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工作成绩显著;深入同学中间,帮助解决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敢于并善于做同学们的思想工作,敢于同不良现象和不正之风斗争,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学期素质教育、日常教育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

第三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对所学专业刻苦钻研,学习成绩突出且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不能有不及格门次。

第四条 积极参加院、系里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坚持锻炼身体,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 评选名额:“优秀学生干部”分为两级予以评选和表彰。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一般控制在全院学生总人数的2%以内。

第六条 表彰:对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获得者,以太原工业学院的名义进行表彰,有关表彰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对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获得者,以院党委、行政的名义在学生工作表彰大会上表彰。

第七条 评选流程:

1、各班级通过评选标准,由助理班主任和班委成员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和评选标准提出候选人名单,召开班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评选,同意票数的2/3以上的候选人方可作为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上报系学生会办公室。

2、经系学生工作领导组对班级上报的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评选出系级“优秀学生干部”。

3、经学生工作部(处)对系报结果进行审核,由工作委员会审定,评选出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报院领导批准合格。

4、系级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都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